连缴5年保费后患病死亡 保险公司:欺诈行为 条约无效 法院如何判?
发表时间:2023年02月11日浏览量:
投保经由:2012年3月7日王荣(假名)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条约约定“保险人在投保期间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给付保险金12万元。”
出险历程:2016年10月5日王荣因脑梗和心脏病在医院住院三天后死亡。
理赔效果:王荣死亡后王荣眷属去找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有欺诈行为病历纪录心悸气短内容未如实见告所以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划定纵然投保人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条约。但该条约排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排除事由之日起凌驾三十日不行使即消灭自条约建立之日起凌驾二年的保险人不得排除条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荣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于2012年3月6日订立重疾险且已缴纳了5年的保险费所以被告应当根据条约约定给付保险费。
法院讯断要旨
争议焦点1:投保时原告是否隐瞒病情没有对保险公司做到了如实见告?
争议焦点2: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条约的行为自始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
3、被告以王荣投保时存在欺诈情况主张王荣与被告签订的终身重疾险条约无效并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的划定且在作为专门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划定投保人居心未推行见告义务时赋予保险人的是条约排除权因此被告该主张不能建立。
王荣在投保重疾险时居心隐瞒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事实其投保时有欺诈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划定该订立保险条约的行为自始无效故被告保险公司公司不负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同意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24400元。
1、被告提交的2015年1月在医院的住院病历纪录王荣主诉中断心悸、气短4年等内容该内容为医生纪录并没有王荣本人的签字或捺印应属传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其不能全面反映王荣在投保前的客观情况;被告提交保险条约见告事项以及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上体现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荣原告并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是受益人不能直接证明王荣在投保时有居心隐瞒、欺诈被告的情节。
综上王荣在投保被告的重疾险保险条约后死亡该保险条约终止被告应当根据条约约定给付保险理赔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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