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到中标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的涉税问题处置惩罚|im体育 官网
发表时间:2022年12月25日浏览量:
现在,全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把税源留在当地,都强行要求外来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注册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效果无意中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治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正竞争,严重扰乱了修建市场的康健生长。为了给修建企业营造越发开放、公正的市场情况,支持民营修建企业的康健生长,国家多部门三令五申发文件,克制强行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中标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否则是违法行为。(一)执法依据分析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修建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视治理事情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的划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修建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视治理事情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第一条划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执法、法例,给予外地修建企业与当地修建企业同等候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存案和借用存案名义收取用度;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存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2、《关于修建行业营改增试点事情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的划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团结发文《关于修建行业营改增试点事情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二条第(七)项明确划定:“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域和单元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挤当地区以外的修建企业到场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修建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家生长革新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印发《公正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五条划定:不得排挤或限制外地谋划者到场当地招标投标运动;不得排挤、限制或者强制外地谋划者在当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修建企业生长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的划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修建企业生长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第二条划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修建企业与当地修建企业同等候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存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修建企业在当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凭据该以上政策文件的划定,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修建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政府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如何发现,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黑社会势力的掩护伞,坚决予以攻击。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修建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治理措施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的划定凭据建市规[2019]1号第二条和第八条第(一)项的划定,从事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隶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单元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元(包罗母公司承接修建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小我私家施工的,是违法转包行为。(二)跨省或跨地级行政区域承接工程的涉税处置惩罚为相识决许多修建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孙)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表《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划定:“修建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修建条约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团体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修建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修建条约的修建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修建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域谋划修建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第三条划定:“修建企业总机构直接受理的跨地域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谋划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凭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通告第17号文件第五条的划定,跨省或跨地级行政区的修建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根据工程结算价预交2%(一般计税项目)或3%(浅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基于此税收文件的划定,跨省或跨地级行政区域承接工程的涉税处置惩罚如下1、修建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孙)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税收问题的解决之策对于现有的具有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修建企业,基于修建市场中标资质治理的要求以及为了思量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有业绩,有活干,允许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孙)公司施工,可以凭据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划定,接纳以下两步法举行操作。
第一步,在招投标环节,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举行招投标。第二步,在条约签订环节,如果中标后,则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先签订总承包条约,然后,总公司、分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或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以下三点:一是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者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修建服务。或者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签订授权协议,授权团体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为发包方提供修建服务。
二是分公司或子公司(孙公司)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三是分公司或子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或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切合以上条约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签订修建条约的总公司或母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修建服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没有设置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修建企业,即只有一个具有修建资质的修建企业,在工程所在地中标的项目,凭据税总发[2017]99号的划定,当地政府不能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修建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将税源留在施工所在地。该中标的施工企业,接纳“总公司+项目部”或“总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的治理模式,只要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根据工程结算价预交2%(一般计税项目)或3%(浅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和向工程所在地地税局根据工程结算价预交0.2%的企业所得税,剩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向修建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关注慧算账,有问题不妨私信我!点击“相识更多”,咨询署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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